当前位置:主页 > 商务指南 > 维权防骗 >

消费者ATM白取43万获刑8年 网民质疑银行不担责(2)
时间:2010-02-27 11:35作者: 阅读:

类似新案 银行多打款告客户不当得利 本市丰台法院刚刚受理了一起银行告客户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。 根据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的起诉,客户李先生为了

  类似新案

  银行多打款告客户不当得利

  本市丰台法院刚刚受理了一起银行告客户不当得利的民事纠纷。

  根据建设银行北京大兴支行的起诉,客户李先生为了从事证券业务,在该银行DCC系统开立了存款账号,并在银行证券系统开立了证券账户。

  去年1月8日,李先生由存款账户转入证券账户7328元作为申购资金,但没有成功。按照正常的规程,银行应将这笔钱从证券账户转回存款账户,但由于当时网络故障,银行证券系统于同年1月11日向李先生的存款账户转入了两笔7328元。

  银行称,工作人员事后多次与李先生联系,请他配合核对账目并退还多转入的款项,但遭到拒绝。银行因此告到法院,要求李先生返还不当得利7328元,并支付利息至实际偿清日止。

  刘晓原认为,如果能证明何鹏账户中的存款是银行错误打入的,那么就与丰台法院受理的这起案件非常相似。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,应当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。何况后来,何鹏家属已经将钱款悉数退还。

  专家质疑

  错误在先银行是否有责任?

  无论是系统问题还是程序问题,许霆案、何鹏案、包括丰台法院受理的不当得利返还案,确定的是,都是因为银行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错误在先,才直接或间接导致事件的发生。那么银行在这里面有没有责任?有什么样的责任?

  正如前文提到,许多网友将矛头指向了银行。一位网友的博客文章认为,何鹏当年是和银行“共同犯罪”,银行在他的卡上错打100万的原因在先,否则何鹏无论刷多少次卡,也犯不了“罪”。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只有何鹏。

  来自评论员张东阳《期待司法对银行严格点 对储户客气点》的评论文章称,尽管何鹏案的改判“彰显了司法的人性及一定程度上的‘灵活性’”,但是“我们还是没有看到在这一案件中银行方面的错误在里面:法院没提,银行方面更是没提。但事实却是,如果不是银行方面‘失误’、‘有错’在先,何鹏是没有机会犯这样的错误的。银行方面没有反思,相关司法也没有反思,这显然不能让人满意。”

  张东阳指出,拿2008年3月的一起银行ATM机出错情况来说,英国《每日邮报》就报道说,那些提款的储户是否需要将多得的金额返还,“要由他们的发卡银行来决定”。在英国以前发生的类似事件中,有一些银行会选择自己承担损失,不会费尽周折向储户追账。

  英国银行为什么会这么“自觉”?张东阳说,除了人家真正践行了“顾客至上”的真诚原则外,还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银行方面的监管和约束的到位。毕竟,对于所有银行来说。“赚钱”永远都是“硬道理”,而比这个“硬道理”更“硬”的,却是银行的“顾客至上”的经营原则,是银行的诚信和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。

  律师建议

  应当优先民事途径解决

  刘晓原律师认为,像丰台法院受理的这起银行诉客户不当得利返还案,按照法律规定,对于不当得利的钱储户肯定要返还。但是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储户“多钱”的结果,银行在要求储户协助返款的过程中,应当承担起赔偿储户因此实际产生的包括务工、交通成本的责任。

  但是,除非是银行涉嫌帮人洗钱,如果仅仅是因为银行工作失误,导致了何鹏、许霆这类案件的发生,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,毕竟追究刑责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。

  刘晓原认为,银行客观上存在工作、管理上的失职。对此,银行应当引以为戒,加强监管及设备、系统的日常维护。

  但是刘晓原认为,不论是许霆还是何鹏,毕竟是银行过错在先,如果发生上述情况,银行在已找到取款人的情况下,首先应从民事范畴考虑解决,必要的时候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要回。在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下,银行可以以“侵占罪”报案。“侵占罪”比“盗窃罪”在定罪量刑上要轻得多。

  [2]  (责任编辑:admin)

上一篇:我国或规定食用猫肉狗肉罚款五千拘留15天   下一篇:手机和网络实名制正在研究实施

    
相关阅读:
你可能感兴趣的生意经:

企业推广信息